第六十章 荒政-《汉风再起之帝国时代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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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甚至,在一些灾情极为严重的地区,因为未得诏令,很多官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无数灾民活活饿死,也不敢私自赈济。

    即使朝廷召命下来,允许赈济灾民,但囿于窘迫的财政,赈灾力度非常弱,下拨的钱粮也仅能让灾民吊着一口气,不至于饿殍遍地,继而引发饥民暴动之恶事。而灾后蠲免(豁免)钱粮税收也较少,最严重的十分灾(作物全部绝收),也仅蠲免五成左右的赋税。

    秦承明制,而明延历朝,规定勘灾分为十分,只有六分以上都没了,也就是绝收超过60%才算灾,六分以下不算灾,这个现象叫“勘不成灾”,均不予赈济,由地方自行筹钱粮赈灾。

    这导致很多接近灾赈等级,但不能享受赈济的灾区,还须严格缴税,更别提获得任何救济,从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、扩大了灾荒程度,彰显出传统农业社会灾赈制度的刻板及固有缺陷。

    比如,“大秦乾元四十六年的北方大旱”,多大点事,不就是气候异常,干旱少雨导致粮食大面积减产、绝收。

    若是秦国内阁和地方政府能响应及时,动员百姓积极抗旱保墒,尽量减少灾情,同时,再从湖广、江西等粮食主要产区及时调拨大批赈济粮,以稳定当地恐慌躁动的局势。

    然后再宣布对灾情不同程度的府县蠲免(豁免)一定的钱粮税收,安抚住民心。如此这般,也不至于搞得河北、山东、山西等地区的灾荒不断扩大,使得整个北方地区的形势恶化得一发不可收拾,造成大量灾民外逃,继而便宜了海外诸夏几个国家,使得他们借机大肆招揽难民运回各自地盘,充实本国人口。

    反观齐国政府,但凡地方发生灾害,不论是地方总督,还是府县主官,在“情急之势”,可在无需事先奏报中央政府的情况下,自主采取赈济措施,事后“题报内阁”即可。

    “务须一有水旱灾情,立即赈恤,然后民得实惠,毋庸等待奏报”。

    不论是“六分灾”,还是“三分灾”,齐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皆予以赈济,并奏请上级后,予以大幅度的钱粮税收蠲免,甚至还会对灾情特备严重的地方施以额外钱粮补助,以度灾后难关。

    至于对灾情勘定,那也是有的,不过此举是为了区分中央和地方事权责任的界定,也就是说,灾情若是重大,地方政府摆不平了,就只能甩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责任,请求拨付相应资金和救灾物资。

    可以说,齐国的“荒政”集历代和各国之大成,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。

    与其他国家相比,齐国政府对灾害尤为高度重视--这也是没办法的事,除了汉洲本土蛋疼的环境使得灾害频繁,还有就是长期人口资源的不丰,导致政府对人口和民生比较重视--把能否妥善救灾安置灾民看做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治国安邦大计。

    “一有灾伤,蠲免之诏屡颁,赈济之法频施”。与此相适应,齐国还涌现出大量卷轶浩繁、论述系统全面、又重在指导具体办理方法的赈灾救济专书,并形成地方官必须以“荒政”为己任的社会氛围,从而大大促进了“荒政”的发展。

    历数十年,齐国的各项救灾措施已完全制度化,并不断加以改进。用以备荒救灾的仓储制度也充分完善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办理赈务上也是组织周密,有条不紊,效率较高,反映了齐国救灾能力已达到这个时期的最高水平。

    我大齐煌煌帝国,岂能因国内患灾而不恤民情,以致百姓流离,甚至生出暴乱之事,让外人徒增笑尔?

    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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